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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及一年的试行情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通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运输车辆(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
    二、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车辆实际行驶收费站间例程(见附件)计算确定,长江大桥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次收费。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收;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尾数<2.5元舍为0。2.50 ≤收费金额尾数<7.5元归5元;收费金额尾数 ≥7.5元归为10元。
    四、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部门在通行费收入拆分时统一将上述部分按日全额缴入省交通厅,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省级交通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计提,专款专用。
    五、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管理单位在执行本次确定的收费标准前,需到制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票据。
    六、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0]269号)中有关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3号)同时停止执行。
序 号
类别名称
客 车
货 车
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荆东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军山大桥
(元/车次)
荆州大桥、
宜昌大桥
(元/车次)
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
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隧道
(元/车次)
小客货
1
≤ 5 座
摩托车
/
0.44
0.836 10 15
(其中:摩托车、三轮汽车通行长江大桥收费5元)
0.44 10
2
6 ~ 17 座(含)
≤ 2t
1.254 20 25 15
中客货
18 ~ 30 座(含)
25 座(含)以下卧铺车
2t ~ 5t (含 5t )
0.825
2.101 35 40 0.825 30
大客货
31 ~ 50 座(含)
26 座(含)以上卧铺车
5t ~ 10t (含 10t )
1.10
2.519 45 50 1.10 35
特客货
≥ 51 座
10t ~ 15t (含 15t )
1.32
2.937 55 60 1.32 40
特 货
15t ~ 20t (含 20t )
1.54
3.355 65 70 1.54 45
特大型货车
>20t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44元 / 车公里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836元 / 车公里 每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每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44元 / 车公里 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如下表:
项 目
高速公路
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 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 荆东高速公路 军山大桥
荆州大桥
宜昌大桥
正常装载部分
基本费率1
0.088元/吨公里
0.11元/吨公里 0.165元/吨公里 0.132元/吨公里 4.40/吨车次
正常装载部分≤10吨
基本费率1
10吨<正常装载部分≤40吨
从基本费率1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1的一半
正常装载部分>40吨
基本费率1的一半
超限装载部分
基本费率2
0.08元/吨公里
0.10元/吨公里 0.15元/吨公里 0.12元/吨公里 4.00元/吨公里
超限率≤30%
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费率计算方法同正常装载部分)
30%<超限率 ≤100%
  正常装载部分按基本费率1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其他部分按基本费率2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超限率>100%
  正常装载部分按基本费率1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其他部分按基本费率2的5倍确定费率计费。
备注:1、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时,车费总重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算;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军山、荆州和宜昌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及一年的试行情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通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运输车辆(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
    二、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车辆实际行驶收费站间例程(见附件)计算确定,长江大桥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次收费。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收;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尾数<2.5元舍为0。2.50 ≤收费金额尾数<7.5元归5元;收费金额尾数 ≥7.5元归为10元。
    四、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部门在通行费收入拆分时统一将上述部分按日全额缴入省交通厅,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省级交通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计提,专款专用。
    五、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管理单位在执行本次确定的收费标准前,需到制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票据。
    六、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0]269号)中有关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3号)同时停止执行。
序 号
类别名称
客 车
货 车
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荆东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军山大桥
(元/车次)
荆州大桥、
宜昌大桥
(元/车次)
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
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隧道
(元/车次)
小客货
1
≤ 5 座
摩托车
/
0.44
0.836 10 15
(其中:摩托车、三轮汽车通行长江大桥收费5元)
0.44 10
2
6 ~ 17 座(含)
≤ 2t
1.254 20 25 15
中客货
18 ~ 30 座(含)
25 座(含)以下卧铺车
2t ~ 5t (含 5t )
0.825
2.101 35 40 0.825 30
大客货
31 ~ 50 座(含)
26 座(含)以上卧铺车
5t ~ 10t (含 10t )
1.10
2.519 45 50 1.10 35
特客货
≥ 51 座
10t ~ 15t (含 15t )
1.32
2.937 55 60 1.32 40
特 货
15t ~ 20t (含 20t )
1.54
3.355 65 70 1.54 45
特大型货车
>20t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44元 / 车公里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836元 / 车公里 每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每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44元 / 车公里 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如下表:
项 目
高速公路
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 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 荆东高速公路 军山大桥
荆州大桥
宜昌大桥
正常装载部分
基本费率1
0.088元/吨公里
0.11元/吨公里 0.165元/吨公里 0.132元/吨公里 4.40/吨车次
正常装载部分≤10吨
基本费率1
10吨<正常装载部分≤40吨
从基本费率1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1的一半
正常装载部分>40吨
基本费率1的一半
超限装载部分
基本费率2
0.08元/吨公里
0.10元/吨公里 0.15元/吨公里 0.12元/吨公里 4.00元/吨公里
超限率≤30%
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费率计算方法同正常装载部分)
30%<超限率 ≤100%
  正常装载部分按基本费率1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其他部分按基本费率2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超限率>100%
  正常装载部分按基本费率1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其他部分按基本费率2的5倍确定费率计费。
备注:1、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时,车费总重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算;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军山、荆州和宜昌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和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及一年的试行情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通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长江大桥、隧道和黄黄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免征车辆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运输车辆(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应收通行费的60%计收。
    二、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车辆实际行驶收费站间例程(见附件)计算确定,长江大桥通行费根据车型分类、计重收费标准按次收费。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收;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尾数<2.5元舍为0。2.50 ≤收费金额尾数<7.5元归5元;收费金额尾数 ≥7.5元归为10元。
    四、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部门在通行费收入拆分时统一将上述部分按日全额缴入省交通厅,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省级交通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计提,专款专用。
    五、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管理单位在执行本次确定的收费标准前,需到制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票据。
    六、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0]269号)中有关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3号)同时停止执行。
序 号
类别名称
客 车
货 车
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荆东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军山大桥
(元/车次)
荆州大桥、
宜昌大桥
(元/车次)
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
高速公路
(元 / 车公里)
隧道
(元/车次)
小客货
1
≤ 5 座
摩托车
/
0.44
0.836 10 15
(其中:摩托车、三轮汽车通行长江大桥收费5元)
0.44 10
2
6 ~ 17 座(含)
≤ 2t
1.254 20 25 15
中客货
18 ~ 30 座(含)
25 座(含)以下卧铺车
2t ~ 5t (含 5t )
0.825
2.101 35 40 0.825 30
大客货
31 ~ 50 座(含)
26 座(含)以上卧铺车
5t ~ 10t (含 10t )
1.10
2.519 45 50 1.10 35
特客货
≥ 51 座
10t ~ 15t (含 15t )
1.32
2.937 55 60 1.32 40
特 货
15t ~ 20t (含 20t )
1.54
3.355 65 70 1.54 45
特大型货车
>20t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44元 / 车公里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836元 / 车公里 每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每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每增加5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0.44元 / 车公里 增加1吨在特货的基础上增加1元/车次
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如下表:
项 目
高速公路
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 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 荆东高速公路 军山大桥
荆州大桥
宜昌大桥
正常装载部分
基本费率1
0.088元/吨公里
0.11元/吨公里 0.165元/吨公里 0.132元/吨公里 4.40/吨车次
正常装载部分≤10吨
基本费率1
10吨<正常装载部分≤40吨
从基本费率1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1的一半
正常装载部分>40吨
基本费率1的一半
超限装载部分
基本费率2
0.08元/吨公里
0.10元/吨公里 0.15元/吨公里 0.12元/吨公里 4.00元/吨公里
超限率≤30%
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费率计算方法同正常装载部分)
30%<超限率 ≤100%
  正常装载部分按基本费率1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其他部分按基本费率2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超限率>100%
  正常装载部分按基本费率1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费率计费;其他部分按基本费率2的5倍确定费率计费。
备注:1、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时,车费总重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算;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军山、荆州和宜昌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15 1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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